甲、兩地相距35千米,小張、小李都要從甲地去乙地,他們只有一輛自行車,小張先步行,小李先騎車,同時出發(fā).小李騎車到達甲、乙之間的丙地,改為步行,小張到丙地后騎上車,兩人同時到達乙地.小張步行的速度是每小時5千米,小李步行的速度是每小時4千米.兩人騎車的速度都是每小時20千米.那么兩人從甲地到乙地共用了多少小時?
小張步行和小李騎車的時間比是20:5=4:1,
小張騎車和小李步行的時間比是4:20=1:5,
因為4:1=16:4,
1:5=3:15;
車共行了3+4=7份的時間,每份的時間是35÷20÷7=
(小時),
行完全程的時間是(16+3)×
=4
(小時).
答:那么兩人從甲地到乙地共用了 4
小時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