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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新中國成立初期,為鞏固人民政權采取了哪些措施?

    新中國成立初期,為鞏固人民政權采取了哪些措施?
    其他人氣:416 ℃時間:2020-03-22 21:02:01
    優(yōu)質解答
    中共中央關于新解放城市中中外報刊通訊社的處理辦法     (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八日) 備中央局、分局、前委、區(qū)黨委及市委:   我軍現(xiàn)已解放許多大中城市,以后還要解放許多大中城市,這些城市中存在著大量的對城市人民生活有重大影響的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其中并有少數對國際宣傳極有影響,并與外交有關系的外國通訊社、外國人辦信報紙、刊物,以及外國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派駐中國的記者.這些新聞宣傳工具,絕大部分是反動派歷掌握的,少數是中間性的,只有極少數是進步的.在許多城市中,則根本沒有進步的和中間性的報紙刊物.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是一定的階級、黨派與社會團體進行階級斗爭的一種工具,不是生產事業(yè),故對于私營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一般地不能采取對私營工商業(yè)同樣的政策,除對極少數真正鼓勵群眾革命熱情的進步報紙刊物,應扶助其復刊發(fā)行以外,對其他私營的報紙刊物與通訊社,均不應采取鼓勵政策.而且因為中國所謂私營的新聞宣傳事業(yè),絕大部分有反動的政治背景,對這些所謂私營報紙刊物與通訊社,如采取毫無限制的放任政策,也會使某些反動的政治勢力容易獲得公開地合法地聯(lián)系與影響群眾的陣地,則對人民極為不利.但舊有報刊中既有少數中間性的和進步的,如不分青紅皂白,輕率地一律取消,亦于人民不利.無限制地放任的政策和一律取消的政策,這兩種政策均不符合于我黨保護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,和剝奪反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的原則.至于舊有的編輯與記者,則有不同情形,他們中的大部分,一方面,也受官僚資產階級的壓迫與剝削,故應當爭取,也可能爭取他們,但是在另一方面,又因為他們受了長期的反動政治教育,與長期從事于程度不等的反動宣傳工作,或有濃厚的糊涂思想,故在被我黨所接收的新聞宣傳機關中,對舊有人員不能采取一律留用的政策,而應當采取慎重地面別留用,和有步驟地使用的政策.由于這是一個嚴重而復雜的問題,我們必須采取既嚴肅而又慎重的態(tài)度,方能處理適當.為此,中央特作如下之決定:   (一)對新解放城市中舊有報紙、刊物及通訊社之處理辦法,規(guī)定如下:   (甲)凡屬于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地方政府系統(tǒng)下的各機關、各反動黨派(如國民黨各個反動派系、青年黨、民社黨等)及反動軍隊的各級組織所出版及發(fā)行的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連同其一切設備與資財,應一律予以接收,井不得再以原名復刊或發(fā)稿. (乙)凡屬于反對美帝國主義,反對國民黨反動政府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所辦之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應予以保護,井令其依法向人民政府登記.如其間發(fā)生重要問題,應請示中央處理.   (丙)凡私人經營或以私人名義與社會團體名義經營之報紙、刊物及通訊社,應分為以下三類處理:   (子)有明顯而確實的反動政治背景,又曾進行系統(tǒng)的反動宣傳,反對共產黨,人民解放軍與人民政府,擁護國民黨反動統(tǒng)治者(例如上海申報、新聞報,天津及北平益世報等),應予沒收.其反動政治背景一時無法弄清者,則應經過調查及法庭判決加以處理.   (丑)在相當長時期內,一貫保持進步態(tài)度,反對國民黨反動統(tǒng)治,同情人民解放戰(zhàn)爭者,應予以保護,并令其向民主政府依法登記,   (寅)中間性的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(即不贊成國民黨反動統(tǒng)治,也不擁護人民解放戰(zhàn)爭者),不得沒收,亦不禁止其依靠自己力量繼續(xù)出版,在出版時應令其登記.   (二)凡屬第一條甲項應予接收之反動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在我軍入城,由軍事管理委員會或市政府審查確實后,直接接收之.接收后之處理,應按其地位與規(guī)模之大小,分別報請中央或中央局決定.   (三)凡屬第一條丙項應予沒收之反動報紙、刊物與通訊杜,由軍事管理委員會或市政府審查取得確實證據后,正式決議沒收之.證據尚不充足或有疑問者,則提交法庭加以調查審訊后判決之.軍管會及市政府在作出上述決議前,須向上級請示,并取得上級批準.如屬全國性的報紙、通訊社,并須請示中央批準.   (四)對于允許出版發(fā)行之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須執(zhí)行下列各項規(guī)定:   (甲)新解放城市中所有繼續(xù)出版與新創(chuàng)刊之一切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(包括共產黨與人民政府之報紙、刊物、通訊社在內),應一律向當地政府登記,其在本決定達到前,已行出版者,亦須補行登記.一切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在申請登記時,應一律報告其政治背景、經費來源,負責人姓名及其經營規(guī)模、發(fā)行數目、人員狀況等.如系舊有報紙、刊物、通訊社,并須繳呈其過去一年來之出版物,聽候審查.請求登記之舊有報紙、刊物、通訊社,除進步者外,應視其過去政治態(tài)度之反動程度(例如積極反蘇反共反人民民主、反人民解放戰(zhàn)爭)與中立程度(例如不自動反共,并對整個國民黨反動派表示不滿),分別予以???登記復刊,或有條件地登記復刊(如指名撤換某些反動有據之編輯記者等).   (乙)凡經政府登記許可出版之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民主政府對于它們實行事后審查制度,并向所有報紙、刊物、通訊社宣布下列各項命令:   (1)不得有違反人民政府法令之行動;   (2)不得進行反對人民解放戰(zhàn)爭,反對土地改革,反對人民民主制度偽宣傳;   (3)不得進行反對世界人民民主運動的宣傳;   (4)不得泄漏國家機密與軍事機密.   (丙)各地黨委對黨外人員和團體發(fā)行之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應主動地設法提高其政治水平,加強對它們的政治領導與思想領導.而辦好我們自己的黨報,鞏固其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絕對優(yōu)勢地位,并運用批評的武器,對各種錯誤思想和言論,進行恰當的思想斗爭,則是推動黨外報紙、刊物進步的最重要的方法.經過私人關系派遣進步分子到黨外報紙、刊物中去工作,也是方法之一.但對黨外報紙、刊物與通訊社,除開上述登記、事后審查及各項命令外,不得采取不適當的行政辦法去實現(xiàn)這種領導.   (五)對于舊有新聞工作人員的態(tài)度:   (甲)對于已經登記許可之舊有報紙、刊物、通訊社的新聞工作人員,除已指名撤換的反動分子外,一般采取爭取、團結與改造的方針.應以我們黨員及進步分子為領導組織新聞團體,進行學習,改進工作與生活等方式,加強對他們的領導.   (乙)已被接收、沒收及??畧蠹?、刊物、通訊社,對其工作人員之處理分別如下:   (1)反動者不用,其中特務分子應按一般特務分子處理.   (2)明顯的進步分子與確有學識的中間分子留用,一般地應先任用于次要工作和內勤工作,根據進步程度,逐步提升.   (3)一般的編輯與記者,其比較容易改造者,應經過短期教育后分別留用,然亦不應輕易使其擔任編輯與記者工作;其思想頑固,生活腐化不易改造者,應聽其或助其轉業(yè).   (4)技術人員(例如出版、經理、廣播、電務等方面的技術人員),則按對待一般技術人員的方針辦理.   (六)對外國通訊社,外國記者,外國人出版的報紙、刊物的處理辦法如下:   (甲)外國通訊社非經中央許可不得在解放區(qū)發(fā)稿,并一律不得私設收發(fā)報臺.   (乙)外國記者停留解放區(qū)繼續(xù)其記者業(yè)務者,應根據外交手續(xù)向人民民主政府請求許可,并不得私設收發(fā)報臺,其發(fā)出之稿件,應受中央所指定之機關檢查.   (丙)外國人非經中央許可不得在解放區(qū)出版報紙與刊物,原已出版者亦須報告中央處理.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中共中央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八日   根據中央檔案原件刊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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